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村**组,住地怀化市鹤城区**街道**巷**村**栋**室。因盗窃罪,2016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2020年4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凯综合大市场1栋楼下 ,将被害人谌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凯综合大市场3栋楼梯口,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4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德天建材市场16栋9号门面前,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橘黄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4、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申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红雅医院旁,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价值3120元的金彭纯牌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共实施盗窃4次,财物价值人民币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谌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指认、提取、检查、辨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云
检察官助理:肖康华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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