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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9月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盗窃,于2018年3月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9月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李某某(已作出行政处罚)骑共享单车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嵩山路口,李某某在旁边放风,申某某用手将一辆玫瑰金新艺牌电动车车把锁别开后,李某某骑共享单车,申某某将电动车骑至联盟路黔川路口。2020年7月8日凌晨,两人返回至联盟路黔川路口时被民警抓获。经涧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价值为1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被害人陈述;

(3)物证;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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