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准格尔旗**公司杂工,群众,住准格尔旗**镇**村租房处(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13日被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撤销2002年8月14日五台县人民法院(2002)五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中的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25日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东坪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院内,推门进入家中,将卧室窗户边桌子上的一台监控主机(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
2、2019年11月15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东坪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院内,推门进入家中,将屋内红色木柜内的1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环、1个银手镯、3对银耳环、1个银发卡(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后将刘某乙住处门挂撬开,将红色木柜内的5盒硬中华香烟、3盒软中华香烟、1盒细支冬虫夏草香烟盗走。后将刘某丙住处窗户玻璃打碎,将屋内红色木柜里的2盒硬中华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刘某乙的香烟价值495元、刘某丙的香烟价值9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85元。
3、2019年12月5日,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东坪社,被告人申某某在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院内,损坏窗户进入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5580元现金盗走。
4、2019年12月3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西院社,被告人申某某推开平房窗户进入被害人刘某丁家中,将平房西侧房间里屋一个深棕色木质衣柜内用红布包裹的5枚银元、1枚黄金戒指以及由东向西第二房间里屋内一个黄白色衣柜抽屉里的8盒龙凤呈祥细支香烟和1条滕王阁牌细支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五枚银元价值1460元、1枚黄金戒指价值1932元、8盒龙凤呈祥细支香烟价值120元、1条滕王阁牌细支香烟价值15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3662元。
5、2020年3月17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西院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乙家院内,推开窗户进入家中,将家中厨房内柜架上的1个用人民币编制成圆盘状的“锁盘”及1个银锁(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
6、2020年3月17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西院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院内,推开窗户进入家中,将东房衣柜内的1350元现金、1对金耳环、1枚足金戒指、1对彩金耳钉、1条彩银项链、1个岫岩玉手镯、1条零4盒硬中华香烟、2盒冬虫夏草香烟、5盒中支呼伦贝尔香烟、5盒细支呼伦贝尔牌香烟、一个监控主机(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后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隔壁被害人卜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内的1.5条苁蓉牌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1对金耳环价值1446.9元,1枚足金戒指价值2965.2元、1对彩金耳钉价值2308.4元,1条彩银项链价值3190元、香烟共计价值1105元。盗窃的卜某某的香烟价值共计195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2560.5元。
7、2020年3月17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东沟社, 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院内,推开窗户进入家中,将立柜、躺柜内的7000元现金以及床上的9盒苁蓉香烟、1盒长白山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香烟共计价值132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132元。
8、2020年3月17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西院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院内,用插在防盗门的钥匙将该防盗门打开并进入家中,将客厅两个土黄色木质衣柜内的衣服和炕上的被褥翻乱,未盗走家中财物。
9、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梁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田某甲家院内,撬开窗户进入家中,将屋内一个乳白色木质衣柜炕床上的两个红色皮箱、一个乳白色电视柜抽屉以及炕床上的被褥等财物翻乱,未盗走家中财物。
10、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梁社, 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高某甲家院内,推门进入家中,将单人床上的1盒红紫云粗支香烟7盒红塔山粗支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香烟价值66元。
11、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梁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田某乙家院内,从未锁的房门入室,将田某乙家中东侧卧室内床下柜里的2条零8盒冬虫夏草香烟、1条荷花香烟、1条硬中华、1条玉溪香烟、1条呼伦贝尔香烟以及安装在正房东侧平房内的一台海康威视牌监控主机(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香烟共计价值3450元。
12、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沟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院内,将王某乙放在家中躺柜内的12枚银元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王某乙的12枚银元价值2030元。
13、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沟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丙家院内,将王某丙家中电视柜抽屉内的3盒硬中华香烟、2盒南京炫赫门香烟、2盒好猫香烟、4盒红云香烟、5盒黄山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王某丙的香烟价值245元。
14、2020年3月21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三宝窑子村前沟社,被告人申某某先后翻墙进入被害人肖某甲、肖某乙家院内,未盗走财物。
15、2020年4月18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大饭铺村高家渠社,被告人申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高某乙家院内,损坏窗户后进入家中,将床上裤兜内的3070元现金、1块手表(无实物,无法鉴定)以及桌子上的1套直播器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1套直播器价值200元。被盗窃财物共计价值3270元。
16、2020年5月6日,在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点岱沟村阳湾社,被告人申某某用脚踹开被害人郝某某家门锁,将家中沙发上裤兜内的400元人民币、衣架手提包内钱包里的202元人民币以及卧室铁柜内首饰盒中1枚黄金戒指、厨房货架上的6盒精品紫云香烟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1枚黄金戒指价值1793.4元、6盒紫云牌香烟价值60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455.4元。
上述被告人申某某共实施盗窃二十起,盗窃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4103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艳霞
检察官助理:苗 青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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