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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卖配送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卫新,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申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海淀区五棵松地铁西北口路边,使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焦某某(女,35岁)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小区**门路边,使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代某某(男,42岁)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门,使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男,47岁)菲力科牌48V20AH锂电型电瓶一组,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8元。现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申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焦某某、代某某、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抗抗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王卫新,联系方式:18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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