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趁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贻成福地广场海伦司酒吧内做服务员收拾桌椅之机,将顾客李某某放在21号桌座椅上正在充电一部银色苹果XS手机盗走,藏于酒吧对面绿化带内,后被警察抓获。被告人带领民警在酒吧对面绿化带内找到被盗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的苹果X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在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进行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娟娟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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