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乡**街**号,暂住**街**房。2011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山西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迎泽区**街**小区内,通过小区内的楼道进入五楼**饭店,盗窃吧台保险柜内人民币21369元。破案后,被告人申某某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强

检察官助理:王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76353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