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6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经预谋后到新郑市孟庄镇九珑台项目工地车棚处,采用插钥匙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帝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随后将偷来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家中自用。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5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向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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