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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单元**,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9年2月22日因盗窃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行政拘留10天。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宋环南路从2辆货车上盗窃电瓶3块。2019年07月31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申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与北新街交口北行50米路东便道盗窃电瓶1块,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路与北新街交口西北侧从1辆货车上盗窃电瓶2块,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与北新街交口东100米路南一小区从1辆电动三轮车上盗窃电瓶2块, 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与和平路交口西南角停车位从一辆货车上盗窃电瓶1块, 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以上9块电瓶价值2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他人财物,并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场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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