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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等朋友在西安市碑林区**号**单元**房间喝酒,凌晨6时,被告人申某某趁被害人尚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尚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深空灰色苹果牌iPhoneX(64G)型手机(经评估价值3171元)盗走,后在逃离的过程中将该手机丢失。2019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尚某某与朋友将被告人申某某扭送至派出所。案发后,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

6.户籍证明;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报案陈述;

9.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光盘四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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