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84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乡**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于某联系被告人申某某购买海洛因,并谈好以34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2020年3月10日,双方在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路边交易。被告人申某某从于某处收到3万元定金后交给被告人宋盛某某,由被告人宋某某到被告人罗某某家中购买海洛因,并将海洛因送至交易地点交付给被告人申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被告人申某某带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到毒品,经称量毒品净重89.13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7.5%。
2、2020年3月份,于某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并于2020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陈某某定金1万元。2020年4月底,于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商定分别以270元一克、50元一颗的价格购买300克冰毒和2500颗麻古,并于4月30日到云南省镇雄县*乡至*方向山路边交易,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用冰糖冒充冰毒交给于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净重为416.52克的冰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人员情况表、侦查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程某某、于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搜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取样称量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鉴定意见:检定证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宋某某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罗某某、鲁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申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部分事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某某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宋盛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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