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1002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市东城区**办事处*庄*号。2003年10月28日因抢劫罪、盗伐林木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9年5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拘留,因涉嫌拐卖妇女犯罪2019年6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10021965********,汉族,初中毕业,现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路交叉口南(户籍所在地:许昌县**乡*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2019年4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2019年8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乙,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4110021965********,汉族,初中毕业,现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路交叉口南(户籍所在地:许昌县**乡*庄)。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2019年9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2019年9月3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于11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申某甲在许昌市接应被人以找工作为由从缅甸国骗至中国的缅甸籍女孩“推某”,后将“推某” 以90800元的价格介绍给许昌市东城区**乡**村的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当儿媳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接送妇女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故意用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系拐卖妇女罪主犯,许某某、申某乙系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吴某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被告人许某某、申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址:现租住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路交叉口南,电话:151********、155********);
3、全部案卷共四册、视听资料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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