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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聚众淫乱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2001********,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申某某纠集黄某某、司某某、白某某三人在本市崇川区**商务宾馆,由申某某登记开房,四人在该宾馆458房间内聚众淫乱,分别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旅客住宿登记信息;

2.证人黄某某、司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4.宾馆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先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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