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东组**号,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华耀城**小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3年华耀城土地征迁工作中,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将其大儿子的二个孩子计算到二儿子户口下的方式,向征迁工作组虚报家庭人口数目,骗取征迁安置房屋面积40平方米,并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价值12.68万元,因案发时安置房屋还没有分配,被告人申某甲最终没有实际占有。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甲改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协议已废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申某甲户籍证明、华耀城办事处申湾村选房情况一览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申某乙证言;
3.被告人申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将其大儿子的二个孩子计算到二儿子户口名下的方式,向征迁工作组虚报家庭人口数目,骗取征迁安置房屋面积40平方米,并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由川汇区监察委联合公检法在乱村综合整治中发现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旨在通过个案的办理对在征迁安置过程中违法占有国家集体财产的现象予以治理,通过该案的办理,已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被告人申某甲对通过骗取的方式获得的房屋征收安置面积最终没有实际占有,系诈骗未遂,且已改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附:
1.被告人申某甲被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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