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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伊川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 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害人申某乙因犯危险驾驶罪驾照被吊销。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申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驾驶证吊销五年的,可恢复正常”的消息,申某乙的堂弟申某丙看到后遂将该消息告知申某乙,二人与申某甲联系后,申某乙分两次向申某甲支付36000元用于办理驾照。后申某甲未为申某乙办理驾照,并编造正在办理、手续复杂等理由进行拖延,2020年3月至9月间,申某乙多次要求申某甲退款,申某甲编造多种借口托词,拒不退款,并将该款挪作他用。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申某甲在郑州市**区**酒店**内被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营业执照等;2.证人申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申某甲在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振中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2020129

附:

1. 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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