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1********,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等软件随机添加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后谎称可以充值返利,诈骗天津市武清区的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诈骗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申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肖某某陈述;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4.光盘1张;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1张,手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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