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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43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7********,仡佬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申某某虚构可以帮助他人提高信用卡额度、办理ETC、查开房记录等事由,以好处费、资料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赵某某飞等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67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办理贷款和提高征信要收取资料费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0元,现已发还;

2.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提额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吴某甲程人民币388元;

3.2020年1月1日至1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信用卡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760元;

4.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ETC及信用卡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00元;

5.2020年1月6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高额信用卡要收取保证金和资料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方某某人民币480元;

6.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高额信用卡要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00元;

7.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贷款要收取包装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250元;

8.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办理贷款要收取资料费为由骗得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500元;

9.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申某某以帮助查询开房记录需支付好处费为由骗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3300元。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金华市三江街道何宅宾馆302室将被告人申某某抓获,并对其随身携带的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只、现金500元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吴某甲、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明

检察官助理:索亚囡

2020年928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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