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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1********,无业,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路**号**号**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申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决)、刘春花某某(另案处理),由彭某某驾车,被告人申某某、刘春花某某二人至本市金山区卫清西路578号手机店、奉贤区南奉公路9241号吉网手机连锁店、嘉定区嘉戬支路97号飞跃通讯手机店,谎称刘春花某某不会使用子女赠送的高端手机,将假冒苹果手机冒充正品苹果8plus手机,售卖给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共计骗得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申某某家属已全额退赔被害人。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申某某在湖南省邵东市北岭路888弄12号1单元905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述,同案关系人彭某某、刘春花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申某某和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具体过程。

2.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提交的手机、手机发票、保修卡,银行转账记录,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材料,证实被告人申某某实施诈骗的手机及转账详情。

3.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申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的具体情况。

4. 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 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申某某年龄、身份信息。

6.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到案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梅

检察官助理欧小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邵东市**路**号**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362739****。

2.与同案关系人刘春花某某诈骗案共用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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