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住广西灵川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申某某通过QQ联系收购他人淘宝账号,其转款后被卖方拉入QQ黑名单,从而被骗钱财,对此不服。同年10月份,被告人申某某便采取上述方式,通过QQ联系与受害人关某某发生两笔小金额的淘宝账号交易,获得了关某某的信任,10月11日关某某再次转款人民币42000元购买淘宝账号时,被告人申某某收到款后没有再提供淘宝账号,直接将关某某拉入QQ黑名单。后被告人申某某将所得的款项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初飞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