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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719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民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村**号)。被告人申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董某某高价出售两套第四套人民币珍藏册的事实,并以需要手续费、押金等理由,先后在徐州市云龙区、泉山区等地,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共计三万元及第四套人民币珍藏册两套,其中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案发后,被盗的其中一套人民币珍藏册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退还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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