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8〕453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群众,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巷**号**栋**单元**室。2017年6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申某某在保定市以介绍男朋友、旅游、家中有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被告人申某某供述,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辨认笔录,某某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月 龙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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