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乡**村**号,现租住于长治市潞城区**三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申某某分别向申某甲、刘某某、申某乙、秦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4次、2次、5次。
2019年7月8日,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民警从秦某某车辆查获疑似毒品3包及电子秤等。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9.66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49.99克。2020年4月8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申某某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6包及电子秤、小铲子、塑料自封袋等吸贩毒工具。经称重及鉴定,查获咖啡因成分毒品107.12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2.71克。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共计向4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13次,查获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9.66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62.7克、咖啡因成分毒品107.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甲、秦某某、申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证明、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十五张,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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