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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号现租于长治市潞城区**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49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局刑事拘留,同年514本院批准,于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7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4月至20204月,被告人申某某分别向申某甲、刘某某、申某乙、秦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2次、4次、2次、5次。

2019年7月8日,长治市襄垣县公安局民警从秦某某车辆查获疑似毒品3包及电子秤等。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9.66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49.99克。2020年4月8日,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民警从申某某租住处查获疑似毒品6包及电子秤、小铲子、塑料自封袋等吸贩毒工具。经称重及鉴定,查获咖啡因成分毒品107.12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12.71克。

综上,被告人申某某共计向4人出售甲卡西酮毒品13次,查获甲卡西酮成分毒品99.66克、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毒品62.7克、咖啡因成分毒品107.1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指认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甲、秦某某、申某乙等五人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它证明材料:抓获证明、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艳

   202087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治市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散页十五张,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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