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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贩卖毒品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桂生,绰号“寡妇”、“寡婆”,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祁阳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申某某要购买300元毒品,申某某要张某某多发些烟酒钱,被告人申某某收到张某某的微信转账320元后,告诉张某某300元的价格可购买三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提出要张某某在拿到毒品之后分其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尔后,被告人申某某联系微信昵称为“明天更精彩”的人并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购买了三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24时许,被告人申某某拿到毒品后在祁阳县二中附近扣除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后将剩余的毒品交给张某某。本次交易被告人申某某共非法获利20元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7日下午15时许,吸毒人员贺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申某某要购买毒品,并微信转账600元毒资给申某某。被告人申某某收到贺亮的毒资后微信转账530元给微信昵称为“人生若只如初见”的人,从其手中购得两小包甲基苯丙胺及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申某某拿到毒品后在祁阳二中附近将毒品全部交给贺亮。本次交易中申某某非法获利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电子数据分析报告、手机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贺某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现场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购,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梅

检察官助理:文丛林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在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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