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街**号**单元**,住重庆市涪陵区**村**房**栋**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199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5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8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购毒人员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申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向申某某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350元,双方约定在涪陵区之江明苑交易。同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将0.21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涪陵区之江明苑9栋3单元门口信箱上并告知朱某某,后朱某某来取毒品时,民警当场将毒品扣押。

2020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将被告人申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房间内查获海洛因0.4克。

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2578号、2794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称重、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胡凤莲 

检察官助理:彭  成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