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旧府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龙井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申某某在本市官渡区欧必达酒店门口,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两袋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以上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44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申某某处以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群蕊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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