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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041952********,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19时许,在林州市****村西**河道内,被告人申某某在禁渔期内,用禁用的捕捞工具(直径长为1.8米的高密度网型渔网,渔网绳长约8米)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两条鱼。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非法捕捞工具照片;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申某某非法捕捞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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