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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曹县**街道**庄**村**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申某某在曹县**街道**庄**村**庄**村自家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民警下村巡查时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告人申某某种植罂粟共计134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农业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34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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