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申某甲(乳名申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1********,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1日被云南省云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严重违法社区戒毒协议,于2018年10月21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肺结核未能收押,于2020年3月3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乳名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仡佬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组。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9月1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绰号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8********,仡佬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申某甲、谢某甲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申某甲邀约申某丙、申某丁等人在务川自治县镇南镇官二河铝都小区自己家中,以每注100元起底,上不封顶,赌“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2020年3月初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申某甲与廖某某经共谋后,由被告人申某甲负责寻找开设赌场的场所、放哨、偶尔接送参赌人员及提供赌博工具,廖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偶尔寻找开设赌场的场所,二人邀约谢某丙、申某戊等人先后在镇南镇同心村岩坪组张某某家、镇南镇新阳村新高上组万某某家、镇南镇同心村方村组申某己家、镇南镇同德社区桐堡组谢某甲家、镇南镇同德社区楠木垭的山上、镇南镇同心村仡佬庆(地名)申某庚家、镇南镇同心村楠木组申某乙家开设流动赌场,以每注100元起底,上不封顶,赌“干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申某甲、廖某某向每名参赌人员抽取100或200元“头子钱”的方式渔利共计约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谢某甲在赌场中参赌,并为参赌人员提供置换现金服务,以每置换10000元便从赌桌上抽取300元手续费方式牟利,共计约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申某甲、谢某甲在务川自治县镇**村**组申某乙家开设赌场时,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并扣押白色瓷碗、硬币等赌博工具及赌资人民币793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瓷碗、硬币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及账单、 前科证明等;3.证人申某辛、申某乙、申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申某甲、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照片、图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申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谢某甲明知其二人开设赌场而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置换现金的服务并牟取利益,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申某甲、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文书卷1册共51页,证据卷6册共938页),光盘3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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