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号3717002********,单位地址菏泽市定陶区**街,法定代表人:申某甲。
诉讼代表人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76530****。
被告人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区**局职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菏泽市**县人大副主任(退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5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涉嫌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3日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被告人申某乙在电视台做广告、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刘某某、周某某等460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712.5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8人共计3573.805万元;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以定陶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人共计138.71万元。后被申某甲个人借给定陶****有限公司、菏泽****小镇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计2925.5万元。案发后已退还集资参与人1838.26405万元,尚有1874.25095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孔某某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和定陶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电视台做广告、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菏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系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被取保候审,分别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庄、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34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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