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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申某甲以获利为目的,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及对公账户等资料,后将所办理的对公账户资料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边某甲(已被判刑),边某甲、马某甲(另案处理)对外出售。经查证,被告人申某甲以个人名义办理共计6套对公账户,出售后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马某甲、边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甲、黄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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