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甲危险驾驶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检调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瓦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7时36分许,被告人申某甲驾驶苏FN****小型面包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通富北路国胜路路口北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向左变更车道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规定,所驾车辆左后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苏F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苏FN****小型面包车乘员许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许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申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害人许某甲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籍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发破案经过、110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申某乙、许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良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