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申某甲与同事申某乙在**街道北边**市场饮酒,20时许申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街道北侧辅路由东向西行驶,20时57分许行驶至**小区北门对过时与由西向北转弯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对双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申某甲结果为18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将其带至章丘区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备检。经检验,申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8±7.9mg/100ml。经章丘区交警大队认定,申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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