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藁城区**镇**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1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我院将该案起诉至藁城区人民法院,后经藁城区人民法院传唤,申某甲拒不到案,于2020年2月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20年4月2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5日,时任藁城区**镇**村**主任的申某甲与村民申某乙等人为向**节能科技施工方索要工程以达到谋求私利的目的,用私家车将正在施工的**节能科技厂子施工车辆出入口道路堵住,导致工地施工车辆无法进出,工地无法施工,并称该**节能科技占地有纠纷。经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占申某甲、申某乙等人家的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时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申某甲等人阻扰施工约10日,导致**节能科技工地施工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每日经济损失约7500元。2019年12月27日申某乙、梁某甲、贾某丁、申某戊、申某己、梁某乙、申某庚已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等书证;2.证人申某丙、马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为谋求私利,随意阻挠他人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甲现被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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