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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3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申某甲(案发时85岁)与被害人高某甲(案发时86岁)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七女一子,因与长子申某乙不合,2017年2月14日经务川自治县蕉坝镇新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某甲与高某甲由其外孙高某乙(四女申某丙之子)负责赡养,其后跟随高某乙在务川自治县**镇**村**组生活。案发前被告人申某甲因与被害人高某甲提出欲搬到六女申某丁一起生活二人意见不合产生矛盾。2019年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申某甲赶蕉坝场回到务川自治县**镇**村**组家中后在新房子厨房灶门前烤火,17时许赶场回来的妻子高某甲对被告人申某甲辱骂并朝其背部打了一拳,见其四女申某丙及外孙媳徐某某在二楼,遂辱骂徐某某申某丙便徐某某开,徐某某带上二小孩离开去了某某家。之后,高某甲上三楼将被告人申某甲喝酒的坛子摔坏一个,正欲摔第二个时被上楼查看情况的被告人申某甲阻止,高某甲遂打了其肩部打一拳,被告人申某甲还击高某甲头面部一拳致其流鼻血,二人随即下楼,高某甲又将一楼居住床上的被条拖踩在地上,申某丙见状将二人招呼分开后,因其背着的孙子(二儿子高某丙之子)哭闹呕吐,便上二楼为其更换衣物。后被告人申某甲与高某甲继续争吵并向老房子方向行走中被害人高某甲滑倒在地,被告人申某甲借机便上前殴打高某甲并用手扼压高某甲胸颈部,殴打高某甲头部,直至高某甲停止反抗并昏迷。18时许,邻居高某丁发现倒地的高某甲后叫来高某戊、田某某二人将高某甲扶至屋内,后高某乙闻讯回家开车将高某甲送到蕉坝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之死,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等;2.证人高某丁、田某某等19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务川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尸体解剖检材检验意见书、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及辨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故意伤害其妻高某甲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申某甲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浦龙

检察官助理:曾小宇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文书卷1册,共37页;证据卷7册,共674页,视听资料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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