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申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7时许,家住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的被告人申某甲与同村村民唐某某因责任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申某甲用锄头去挖唐某某栽种的包谷苗,唐某某上前阻止,被告人申某甲遂用锄头击打唐某某,致使唐某某右手受伤。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右尺骨骨折,伤情评定为轻伤贰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调解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申某乙、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邵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7页;
3.证人名单:曾某甲、申某乙、曾某乙;鉴定人名单:宁某某、刘某某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讯问被告人申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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