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申某甲醉酒驾驶冀FB****小型轿车行驶至满城区通济街职教中心路段,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异地用警联查过程中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申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晁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现场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园园
检察官助理:邓丽丽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63399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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