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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申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7********,汉族,初中肄业,住汤阴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甲在汤阴县梦幻谷游乐场园内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后在汤阴县梦幻谷电动车停车场,利用捡拾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玫瑰金立马牌电动自行车打开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14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申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申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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