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321号 

被告人申某甲,曾用名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遵义市**县**村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申某甲利用事先取得的钥匙开门进入温岭市**街道**路**号**房间,窃走被害人曹某某放在衣柜里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一个装有一根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的首饰盒。经认定,被窃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6221元。

2020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申某甲在温岭市**区**街**号爱仕达厂区被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应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