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6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非法制造危险物质,于2019年6月25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农历七月至十月,被告人申某甲在务川自治县**镇**村**组集体山林内用氯酸钾、银粉、硫磺等物品勾兑成火药后生产土制火炮,后将生产的土制火炮藏匿在自己家中。2018年10月,被告人申某甲将其生产的26袋,每袋40盘的成品土制火炮和持有的2袋,每袋5捆引线转移到务川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申某甲之女申某乙家中存放,2019年6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后民警将成品土火炮和引线抽样送检。根据对送检检材的装药检验进行计量:涉案成品土火炮中大火炮和小火炮烟火药总量为37.07千克;引线中烟火药总量为13.53千克。
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物1-1号检材、1-2号检材中的装药灰主要成分均为氯酸钾、硫、铝等,均为烟火药,经燃烧、燃放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爆炸性;送检物1-1号检材、1-2号检材中的灰色线状物、1-3号检材和2号灰色线状物的装药黑色粉末状物中的装药黑色粉末状物主要成分均为氯酸钾、碳等,均为烟火药,经燃烧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性,灰色线状物均为引火线,经燃烧试验证实,均具有相应的燃烧、传火性。上述涉案物品均为爆炸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甲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炮、引线的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等;3.证人证言:雷某某、王某某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检查、辨认笔录、图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志红
检察官助理:石庆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文书卷1册,共29页;证据卷2册,共164页)、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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