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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洋、黄东波贩卖毒品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申洋,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大道****广场******号,农村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东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洋、黄东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武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6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7日、自2019年10月7日至21日、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过年前的一个月左右,黄东波与申洋等人在凯旋宾馆吸毒时,申洋等人喊黄东波帮其贩卖毒品,贩卖的毒品主要是冰毒和马古,每贩卖800元的毒品,黄东波提取100元,买毒品的人通过微信向黄东波发送购买毒品的信息,并将买毒品的钱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给黄东波,黄东波就给申洋说有人要买毒品,并将买毒品的钱转给申洋,申洋将毒品放在一个地方,再照一张放毒品位置的照片编成一条微信发给黄东波,黄东波将信息转发给买毒品的人,并将照片发给买毒品的人,买毒品的人自己去拿毒品。具体贩卖毒品如下:

1.2019年1月12日11时38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318号的两个水管处将约0.4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2.2019年1月12日13时37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553号姐姐酒吧上面花台处将约0.4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3.2019年1月16日12时34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187号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外的空调外机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4.2019年1月17日12时07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下东街187号武胜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外的空调外机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5.2019年1月21日16时55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553号姐姐酒吧后门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6.2019年2月20日13时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再微信联系申洋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小区**栋**楼进电梯左转再左转的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7.2019年2月20日17时15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再微信联系申洋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小区**栋**楼出电梯右转再右转的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8.2019年2月27日9时35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553号姐姐酒吧旁一花台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9.2019年2月27日12时36分左右,舒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再微信联系申洋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大道**号**小区**栋**楼出电梯对面的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舒某某;

10.2019年1月19日2时18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利民街88号祥和茶坊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1.2019年1月19日13时28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小区**栋**单元**楼消防栓处将处将0.4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2.2019年1月19日13时36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小区**栋**单元**楼消防栓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3.2019年1月19日17时34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4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利民街88号祥和茶坊空调外机处将0.6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4.2019年1月27日16时05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养生堂旁边过道墙上的网格员牌子处将0.4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5. 2019年2月1日13时45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18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帮申洋在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553号姐姐酒吧后门花台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6. 2019年2月5日23时19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帮申洋在武胜县**镇**大道**号**进大门右手1栋5楼出电梯左手楼梯通道的柱子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7.2019年2月8日0时19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牌子下面右边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8. 2019年2月10日13时22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镇**广场**栋**楼出梯右手消防栓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19.2019年2月11日23时30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5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500元给申洋,黄东波帮申洋在武胜县沿口镇利民街88号祥和茶坊空调外机处将0.7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0.2019年2月12日21时50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大酒店农行对面垃圾桶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1.2019年2月12日22时32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大酒店农行对面垃圾桶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2.2019年2月13日0时11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利民街88号祥和茶坊外一白色汽车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3.2019年2月13日18时12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5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5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广场**栋**楼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5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4.2019年2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5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联系及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利民街88号祥和茶坊墙边处帮申洋将0.5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5.2019年2月15日13时47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3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联系及转账3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广场**栋**楼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45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6.2019年2月17日22时32分左右,周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联系及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广场**栋**楼消防栓处帮申洋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周某某;

27.2019年2月6日10时48分左右,覃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18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152号九易广告门市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覃某某;

28.2019年2月6日11时51分左右,覃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152号九易广告门市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覃某某;

29.2019年2月17日21时24分左右,覃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黄东波购买毒品,黄东波在以微信联系及转账200元给申洋,黄东波在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164号百度宾馆旁的龙记混饨王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覃某某;

30.2019年3月11日1时24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后门进门左手**栋**楼出电梯右手灭火器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1.2019年3月11日20时14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武胜县**镇**后门进门左手**栋**楼楼梯口灭火器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2.2019年3月12日13时38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两次转账,每次1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武胜县**镇**水**栋**楼出电梯左转再左转消火栓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3.2019年3月12日18时11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陈某某帮谭某某转钱)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街**号外面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谭某某;

34.2019年3月12日20时12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街**号外面的花台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5. 2019年3月12日21时14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街**号外面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6.2019年3月12日22时52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街**号楼梯间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7.2019年3月13日12时46分左右,陈某某以微信联系及微信转账200元向申洋购买毒品,申洋在在武胜县**镇**街**号处将0.51克冰毒和马古卖给陈某某;

38. 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黄东波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内,将0.3克冰毒和马古以以200元现金卖给陶某某;

39.2019年2月份的一个晚上,黄东波在申洋处拿起毒品,在武胜县**镇**路**号外的人行道路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以200元钱卖给陶某某;

40.2019年2月份左右的一个晚上,黄东波在申洋处拿起毒品,在武胜县**镇**路**号外的人行道路处将0.3克冰毒和马古以200元钱卖给陶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申洋于2019年3月13日14时许,民警在武胜县**镇**街**号外的公路处对申洋实施抓捕,申洋驾驶车牌川XR0***小汽车强行倒车后驾车逃跑,2019年3月22日11时许,申洋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起诉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东波于2019年3月26日15时许,被民警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路**商城对面道路处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申洋、黄东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洋、黄东波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洋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东波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申洋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黄东波有期徒刑6年至7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1231

附:  1.被告人申洋、黄东波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和证据6册;

    3.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13份;

4.补充材料9页;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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