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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雪莲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申雪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9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雪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申雪莲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约1.8克)及三小袋甲基苯丙胺晶体。

1.2020年8月6日早晨,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申雪莲后,到京山市新市镇毓秀花园10栋一单元301室,同申雪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午八时许,黄某某离开时以100元/颗的价格向申雪莲购买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g),当场通过支付宝向申雪莲转账150元(其中包含50元的欠款)。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申雪莲要李某某到京山市新市镇毓秀花园小区来找他。后李某某坐的士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交给李某某一个装有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的透明封口袋。李某某跟申雪莲说过几日付款,经其同意后离开。8月11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300元。

3.2020年8月13日晚上,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按申雪莲要求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g),李某某8月13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100元。

4.2020年8月15日早晨,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来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g)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李某某8月15日05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150元。

5.2020年8月17日晚上,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到京山市新市华都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g)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李某某8月17日23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200元。

6.2020年8月19日晚上,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来到新市华都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李某某8月19日21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200元。

7.2020年8月25日晚上,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来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09g),李某某8月25日19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100元。

8.2020年9月1日中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来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李某某9月1日13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200元。

9.2020年9月1日下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要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当时申雪莲只有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双方到京山市新市镇华联附近交易,申雪莲给了李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9月3日申雪莲又到华联附近给了李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27g),9月3日06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500元。

10.2020年9月4日中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后按申雪莲要求来到毓秀花园小区。申雪莲卖给李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李某某13时许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雪莲支付200元。

11.2020年9月7日中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申雪莲向其购买毒品,并要申雪莲帮其带一个溜壶。申雪莲要李某某到中央广场来找她。李某某到后,申雪莲卖给李某某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约0.18g),李某某当场向申雪莲支付200元现金。

11.2020年9月11日,京山市公安局民警在申雪莲家中将其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27颗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表、情况说明、申雪莲微信截图照片七张、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黄某某手机截图照片九张、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抓获经过两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雪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荆公鉴(化)字[2020]678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申雪莲手提包检查笔录、称量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申雪莲讯问视频光盘一张、称量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当场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雪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雪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申雪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晶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雪莲现被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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