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畅某某,男,1974年1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住托克托县**镇**村。1998年4月21日因强奸妇女(未遂)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强奸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畅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畅某某到托克托县双河镇大圪尖村田某某租房处翻墙跳入被害人田某某租房院内,将田某某家门撞开后威胁田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畅某某将被害人田某某按倒在炕上强行亲吻田某某的乳房及腹部并在脱其内裤过程中将田白白的内裤撕破。被害人田某某趁畅某某脱衣服时挣脱,跑到房东家进行求救,被告人畅某某也趁机逃离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某以胁迫手段欲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畅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畅某某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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