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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畅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畅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84********,朝鲜族,硕士文化,原**有限公司**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家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号楼**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12年5月9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畅某甲曾为其父亲在湘钢的同事周某某帮忙协调购买了一台奔驰**汽车,2019年12月份,周某某再次委托畅某甲帮忙购买同款汽车。畅某甲同意帮忙,于2020年1月17日收取周某某10万元订车款并于当日用于其个人开支。后因疫情原因,畅某甲无法协调到该款车型,且其本人收入受影响,畅某甲隐瞒没车的事实,于2020年2月19日收取周某某车尾款5.31万元,于3月5日以交购置税名义收取3.24万,3月18日收取周某某车款24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开支。期间,为取得周某某、徐某某夫妻的信任,拖延交车时间,畅某甲伪造了四张向北京**汽车有限公司的转账记录并虚拟了一个“蔡某某”身份与周某某夫妻沟通购车事宜。在周某某夫妻的多次催车后,2020年3月30日,畅某甲还伪造了一份《关于同意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我市机构复工的批示》的公文,用PS技术加盖“长沙市**办公厅”的假公章,将该公文发给徐某某,用以拖延时间。

后因周某某夫妻要求退款,被告人畅某甲凑钱分三次退还周某某共计18.5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畅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畅某甲的父亲畅某乙、女友丁某某共计退还周某某车款24万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畅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畅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畅某甲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畅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畅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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