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番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路***号附***号,住芒市**公租房*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番某某先后多次在芒市**路***小吃店内盗窃笔记本电脑、酒、烟。经核实,盗窃物品如下:
1.盗窃型号为HPPavi1ion畅游tx2600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认定价格人民币400元。
2.盗窃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酒2瓶,认定价格人民币340元。
3.盗窃比利时白熊啤酒29瓶,认定价格人民币271.88元。
4.盗窃风花雪月啤酒144瓶,认定价格人民币600元。
5.盗窃科罗娜啤酒106瓶,认定价格人民币617.98元。
6.盗窃杰克丹尼酒1瓶,认定价格人民币155元。
7.盗窃女武神啤酒45瓶,认定价格人民币540元。
8.盗窃1664白啤酒72瓶,认定价格人民币540元。
9.盗窃健力士司陶特啤酒5瓶,认定价格人民币48. 95元。
10.盗窃乌苏啤酒72瓶,认定价格人民币390元。
11.盗窃黑牌洋酒1瓶,认定价格人民币190元。
12.盗窃野格利口酒11瓶,认定价格人民币1045元。
13.盗窃软珍云烟1条,认定价格人民币210元。
14.盗窃花玉溪烟9包,认定价格人民币184.5元。
15.盗窃轩尼诗酒1瓶,认定价格人民币440元。
16.盗窃罗斯福10号啤酒18瓶,认定价格人民币360元。
17.盗窃2007年飞天茅台酒1瓶,认定价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丝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拾叁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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