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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疏义民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疏义民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安徽省枞阳县********号。被告人疏义民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8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曾因盗窃,于2014年2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于2020年4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疏义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疏义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健飞、被害人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疏义民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在本市钟楼区邹区镇乐棋大厦福兴家具城北门口,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石某某的真缘牌电动自行车1辆,赃物价值人民币1120元。

案发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石某某。被告人疏义民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疏义民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疏义民、证人戴某某的辨认笔录及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治安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疏义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义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疏义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疏义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唐亚茹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疏义民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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