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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疏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疏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疏某某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6年1月1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疏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其间,被告人疏某某在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社区陶安渠七组 “**烟杂商店”,向许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销售价值人民币99176元的烟花爆竹。

归案后,被告人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烟花爆竹若干(均系照片);

2.账本内页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6.微信账号信息、手机通讯录等电子数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疏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雪卫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枞阳县**镇,联系电话:1362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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