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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疏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疏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乡**村**组**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疏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疏某乙、疏某丙(均已判决)与被告人疏某甲等人利用家族势力,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等手段,在枞阳县**乡**村境内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形成了以疏某乙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3年7月16日,被害人胡某甲通过招投标后与**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敬老院及改建原教学楼工程协议书,承包了**村敬老院工程。疏某乙因不具备资质在未承包到该工程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初的一天伙同疏某丙和被告人疏某甲到敬老院施工现场,采用在墙上打孔的方式干扰正常施工,声称要承包该工程的水电安装项目。2013年10月6日下午,疏某乙、疏某丙伙同疏某甲再次到施工工地,将敬老院二楼东边房间内安装好的电线拽掉,并对现场村干和胡某甲等人进行威胁,后胡某甲电话报警,白梅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疏某乙三人的行为进行了制止。事后**村委会见疏某乙等人成天滋事,工程无法施工,为保证敬老院工程进度,找到胡某甲和疏某乙双方分别协商,疏某乙、疏某丙和被告人疏某甲见状遂索要钱财,胡某甲为避免施工受阻,被迫通过**村委会干部俞某某、吴某某支付给被告人疏某甲和疏某乙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吴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某甲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文兵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疏某甲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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