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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疏黄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疏黄,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疏黄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2018年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3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七日,202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疏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疏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疏黄先后5次在苏州市姑苏区、虎丘区、相城区、吴中区等地实施盗窃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疏黄至苏州市姑苏区苏公弄处,从被害人段某某苏E5****厢式货车驾驶室内窃得手机1部;

2. 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疏黄至苏州市姑苏区五卅路东吴面馆旁停车棚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15元;

3.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疏黄至苏州市吴中区东苑路151号苏苑市场处,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苏E5****面包车内,未窃得财物;

4. 2020年9月1日晚,被告人疏黄至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区**幢北侧停车位处,从被害人张某某苏E0****越野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5. 2020 年9 月3 日凌晨,被告人疏黄至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幢北侧停车位处,从被害人陆某某苏UN****面包车内窃得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 元。

被告人疏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疏黄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动车、苹果手机等物证;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陆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疏黄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疏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疏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疏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疏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倩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30

                                    

附件: 

1.被告人疏黄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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