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登*(自报名),男,傣族,2002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文化程度:缅文二档,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禅邦莫玫市。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登*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以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8日11时许,被告人登*在瑞丽市**路**号“****”烧烤店,将其雇主被害人庞**放在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经审查,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检察官助理:孙玉清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登*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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