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30号
被告人白仕兵(绰号“白李九”),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仕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5时左右,代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号被告人白仕兵租赁屋,以300元的价格向白仕兵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民警在租赁屋内将被告人白仕兵抓获,在出租屋外小路上将代某某抓获。民警从代某某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1小包和红色片剂1颗。从被告人白仕兵身上搜查出100元人民币3张,并从白仕兵卧室内搜出白色晶体9包、红色片剂17颗、绿色片剂1颗。经称量,从代某某身上搜出的白色晶体重0.43克、红色片剂重0.1克;从被告人白仕兵卧室内搜出的白色晶体、红色片剂、绿色片剂共重63.09克。2020年5月6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白色晶体、红色片剂、绿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9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从电脑桌抽屉里白色铁盒子里搜出的重28.37克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82.4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购买毒品的人民币照片、毒品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吴某某、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仕兵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仕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6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白仕兵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补充侦查卷三册二百二十七页,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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