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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伟民盗窃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8〕52号

被告人白伟民,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2021100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海滨街道望都楼西宿舍4号。2012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伟民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15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8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建设路小区22号楼3单元楼道内,将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白相间的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2016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37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6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杜庄子村村委会,盗走一套柜式空调、一台空调室外机、四把椅子。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960元。

(4)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杜庄子村村委会,盗走2扇铝合金门、2扇铝合金窗户。

(5)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北苑庄村村委会,盗走一套柜式空调、一台冰箱、20扇铝合金窗户、一套被窝。经鉴定,被盗空调、冰箱共价值人民币1300元。

(6)20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物资楼西3单元楼道内,将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杏黄色贝尔捷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7)2016年8月31日晚上,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青藤园3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8)2016年9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彭庄村村委会,盗走8扇铝合金窗户和2扇铝合金门。

(9)2016年9月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李苑庄村五金厂内,盗走14台电机、一台电焊机内的铜线和三台二氧保护焊机内的铜线。

(10)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辛庄村村委会,盗走20扇铝合金窗户、9扇铝合金门。

(11)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东湖园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福林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12)2017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青藤园9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60元。被告人白伟民在该楼道内,将纪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三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被告人白伟民又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青藤园9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13)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百草园2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14)2017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东湖园5号楼1单元门口处,将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跑狼牌三轮车盗走。

(15)2017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河景嘉园小区15号楼1单元3楼,将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16)2017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河景嘉园小区15号楼1单元18楼,将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被告人白伟民又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41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王某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17)2017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41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赵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18)201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中保楼小区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相间的追风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白伟民又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中保楼小区17号楼4单元楼道内,将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19)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蓝水湾小区1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被告人白伟民在该楼道内,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赛客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20)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蓝水湾小区1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后被告人白伟民又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蓝水湾小区16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王某戊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21)2017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16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2)2017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荣福大楼1单元楼道内,将王某己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3)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27号楼5单元楼道内,将王某庚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深蓝色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4)2017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兰亭园8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白伟民又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鑫景苑小区东湖园10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梁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倍尔捷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25)2017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海滨街道宝境栖园小区2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梁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雕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26)201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华苑东区41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纪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艾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7)2017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钰华街道诚品嘉园小区75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邹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蓝色陆舰牌电动自行车车架盗走。被告人白伟民在该楼道内,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跑狼牌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被告人白伟民在该楼道内,将赵某乙停放在此处一辆艾玛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

(28)2017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玫瑰湾小区2号楼楼道西侧,将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9)2017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白伟民窜至宝坻区宝平街道卫生局楼1单元楼道内,将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综上,被告人白伟民共盗窃作案3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6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空调等物证;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白伟民的供述和辩解;

1、​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1、​ 销赃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伟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伟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白伟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彬

2018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白伟民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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